这些增值税抵扣凭证,真的没有抵扣期限的限制!
争 议
钦光的说法引起了很多的争议,有财税圈的大咖认为: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暂时具备抵扣功能的道路、桥、闸通行费票据等的抵扣期限是有规定的,企业应该在取得上述票据的次年汇算清缴前完成抵扣,否则就不具备抵扣的权利了。
大咖们的依据基本上都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做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大咖们认为:道路通行费发票等的抵扣期限,是有时间限制的,它的限制时间就是与企业所得税费用列支的时间同步。
对于大咖们的以上观点,钦光认为很值得商榷:
一、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是成本费用的税前扣除时间,而增值税抵扣凭证的抵扣期限,不应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范畴;
二、即使是企业所得税法,对于成本费用票据的税前扣除时间,也做了补充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三、钦光认为,即使企业取得的相关票据,已经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规定,只要该票据属于企业真实的成本费用支出,企业同样可以列支企业费用,计算抵扣增值税,只不过相应的费用成本需要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予以调整而已。
案例说明
钦光公司2016年10月发生高速公路过桥过路费支出,共取得合格票据2060元。由于报销人员自身原因,一直到2017年7月才到公司申请报销。报销后,企业财务人员进行如下账务处理:
1、因为该费用属于2016年度的成本费用,不能计入2017年度的损益,因此财务人员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核算: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000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0
贷:银行存款 2060
2、因为该费用属于2016年度的成本费用,财务人员本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专项申报,调整2016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但因金额太小,企业自动放弃进行调整。
我们看:票据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不能税前扣除,但增值税进行计提抵扣,没有任何问题。
我们再举一个极端的例子:专用发票的认证期限是180天,只要在180天内认证即可,那么:
钦光公司2016年12月29日取得“会务费”专用发票一张,因为各种原因未能在2017年5月31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完成前入账核算,自然不能抵减2016年度应纳税所得,但财务人员2017年6月10号将其认证,是不是钦光公司依然可以抵扣增值税?
所以说:增值税抵扣的问题,用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来解读,不合适。
结 论:
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暂时具备抵扣功能的道路、桥、闸通行费票据等的抵扣期限,因为国家没有约定,所以暂时没有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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